韓流真相:外表風光內心抑鬱 十年30韓星自殺
2016年12月5日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後,南韓GDP暴跌7%,政府遂確立「文化立國」國策,力谷娛樂文化產業,使韓流席捲全球,帶動南韓經濟。2011年首爾市每3人就有一人從事娛樂事業,2014年南韓電視節目的出口總量逾3.3億美元。

但這個奇蹟是用人命做代價。韓星外表風光、內心抑鬱,娛樂圈長期陷入「自殺魔咒」,年年傳來噩耗。自2005年女星李恩宙自殺開始,到2008年「國民天后」崔真實、2010年朴容夏、去年的金賢智等,十年間已逾30名藝人尋短,當中不少人曾確診抑鬱症。

韓國女子組合Sistar
韓國女子組合Sistar

撰文:李澄欣   本刊記者

工廠式造星 地獄式訓練

韓星自殺,源於娛樂圈的產業結構。南韓工廠式「造星」,不成功便成仁,藝人壓力大。經理人公司一般挑選高小、中學生為「練習生」,幾年的培訓包食包住,但規定每日十多小時的地獄式訓練。南韓普通「練習生」的選拔已達800選1的激烈程度,而練習生中僅一半人成功出道。

出道後也競爭激烈,2010年到2014年間,南韓娛樂公司共推出102個偶像組合,很多偶像團體都難逃「一張死」(發行一張專輯就解散)命運。

娛樂圈高度產業化,藝人只是經理人公司的搖錢樹。新人初出道時零收入,甚至要償還當年的培訓費用;即使簽約後,也只能賺取兩三成收入,這對人數眾多的偶像組合來說是杯水車薪。很多出道多年的明星生活簡樸,買車都要靠縮衣節食,金秀賢出道7年一直租樓,前年《來自星星的你》熱播後,才夠錢買第一層樓。

藝人如奴隸 逼女星陪睡

韓星明知被公司剝削卻忍辱負重,因為他們一般與公司簽下10年死約,解約須賠天價違約金,跳槽也會受全行杯葛,星途盡毀。曾有韓星自嘲:「和公司簽約後,我就像被貼上主人標籤的奴隸。」

由於培訓練習生的成本高,藝人出道後往往會被「榨乾榨淨」,很多人每日只能睡三四小時。有公司更利用藝人的身體做交易,2009年女演員張紫妍自殺,揭發她生前被公司強迫向31名演藝界、金融業、媒體界人士提供100多次性服務,甚至要一夜「輪流陪睡」4人。

據南韓國會2010年的調查,三成受訪女藝人曾遭性騷擾,兩成被要求性交易,6.5%遭性暴力。要求性交易者包括財閥、製作公司老闆、導演、廣告商和政客,近半拒絕要求的女藝人,在角色分配或廣告等方面蒙受損失。

「道德潔癖」 封殺犯錯藝人

當這種現代的競爭遊戲,碰上南韓的傳統文化,藝人的生存環境就更煎熬。南韓是儒家社會,經理人公司在管理上也貫徹傳統,尊卑嚴明,藝人想紅就要「聽話」,練習生表現不佳被前輩教訓是等閒事,更不時傳出經理人毒打藝人。

南韓人深受儒家思想影響,有強烈的羞恥觀念,面子重於生命,甚至於「道德潔癖」。民眾對明星的道德要求極高,因逃避兵役、違反交通規則、吸毒等醜聞而受社會排斥的藝人多不勝數。歌手協會更會密切關注藝人表現,如有違反傳統價值的行為,一律封殺。南韓藝人活在完美形象中,對外界評價格外敏感,輿論的譴責會令他們羞愧難當。

社會保守 歧視離婚、同志

另方面,南韓單一民族,對「非主流」的排斥反應較大,加上幾千年的屈辱史令整個民族潛藏着恨,產生極端化傾向,很多時只顧自己解氣,不顧對別人的傷害。

美國《時代》雜誌曾指,2008年崔真實自殺,南韓社會要上負責,她勇敢走出家暴,但離婚後電視台總是讓她飾演老公偷食的糟糠妻,顯示南韓社會對單親媽媽的歧視。步其後塵的藝人,還包括變性人張彩苑、同性戀演員金智厚。

上海復旦大學韓國研究中心學者蔡建分析指,南韓流行文化雖然發達,但社會主流仍是中老年人,固守傳統。「不能接受離婚、同居、單親家庭,更別說拍過裸戲的女星,或同性戀、變性人等等。」

Anti組織攻擊 韓星入院

「Anti組織」(反明星組織)是南韓獨有的現象,明星一出道,他們的Anti網站也會隨之成立,甚至比正面的fans club更早成立。Anti-fans不滿偶像派明星實力有限卻能輕鬆賺錢,遂以「抵抗明星」為己任,在網上散播藝人的負面消息,人氣愈高的藝人愈易受攻擊。

Anti組織還會付諸行動,輕則打騷擾電話、寄恐嚇信,重則傷害藝人身體。曾有Anti-fans手拿刀片與女星簡美妍握手,致其流血不止。2006年「東方神起」隊長鄭允浩喝下摻雜強力膠的果汁,要住院洗胃,翌日一名20歲女大學生自首。其惡意字條寫着:「舞跳得不怎樣,還覺得自己很了不起,超惡心,只有年輕人喜歡你們,真想殺死你們。」鄭允浩事後罹患恐慌症,多年無法走出陰霾。

對自尊心強的韓星來說,網民的惡意中傷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有日本演員曾表示,日本人不喜歡直接表達個人觀點,較少對明星作出尖銳批評;一旦出現惡毒言辭,所屬公司也有顧問處理。惟在南韓,一切精神壓力由藝人獨自承受。南韓著名女星李貞賢坦言:「很多人在網上寫藝人的醜聞,看到會覺得特別累,但公司不會教藝人怎樣抗壓,我覺得南韓藝人愈來愈心靈脆弱。」

——原載於12月號《信報財經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