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分水嶺 特區管治盛轉衰
2019年6月11日

撰文:莊梓 時事評論員

1997年回歸之後,特區政府按《基本法》獲中央授權,與外國談判及簽訂移交逃犯協議,至今香港已跟32個司法管轄區1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與20個司法管轄區2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規管移交逃犯的法律規範是《逃犯條例》,該條例並不適用於大陸、台灣和澳門〔表一〕。

剔除內地安定人心

不少評論指出,《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大陸,主要原因是中港法制差異大,對罪行的定義有所不同,司法程序也完全不一樣,為了令回歸順利、安定人心,故此移交逃犯不涵蓋內地。

也有一種說法,是在港的外國人對香港法制有足夠信心,可以放心在港營商、工作、生活,如果中港之間有逃犯移交安排,外國人在香港可能會被移送內地司法機關,成為重大風險。

外國對《逃犯條例》修訂也表達了憂慮。美國國會轄下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就發表研究報告,警告特區政府如果通過條例,將會擴大北京在港的影響力,蠶食港人治港,嚴重威脅1992年簽訂的《香港政策法》多項重要條款,包括「美港兩地之間已有引渡協議」等,更會削弱香港容許國際企業安全運作的聲譽,以及令美國公民在港的人身安全難獲保障。

除了美國,德國、英國和加拿大都公開表示對《逃犯條例》修訂「深切關注」。

對於上述種種憂慮,以及回歸以來為何不制訂中港逃犯移交協議的分析,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通通稱之為「廢話」!如此傲慢及武斷的答案,引起了輿論界強烈反彈!

回歸前中英聯絡小組就法律過渡進行磋商,逃犯移交不涵蓋大陸、台灣和澳門,中英並沒有重大分歧,中方當年也沒有強烈要求逃犯移交必須以法律規範執行。

到了回歸前兩年,中方另起爐灶設臨時立法會,就過渡的法律條文逐項審議,也沒有要求執行中港逃犯移交;事實上,臨時立法會由北京一手包辦,如果中方執意要做,臨立會也可以通過中港之間逃犯移交的條文,但最後都沒有。到2000年中港兩地法律界就逃犯移交切磋研討,仍然無法達成任何結論,中港逃犯移交一拖就22年。

北京默許逃犯不移交,應該心知肚明,這項安排兹事體大。跟內地打過交道的人都有經驗,在內地工作或日常生活都可能在不知不覺間「誤墮法網」,過去出事後頂多留在香港不回內地,但一旦有法例可以移交,隨時會被送往內地受審。試問,有多少港人對大陸能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審訊具備信心?

跟23條國安立法不同,北京從未就中港逃犯移交必須立法高調公開向特區政府施壓;很明顯,當年中英之間應該有默契,回歸後也容許「拖得就拖」,不管因為什麼原因,「心照不宣」應該與事實距離不遠,特首怎能視之為「廢話」!

港人對大陸法制缺乏信心

要對一個地區的法制有信心,非一朝一夕可成,大陸法制從「無法無天」的年代開始改革,修改法律、建立公開的司法程序、去除司法制度的政治色彩等等,都需要長時間發展才能贏得國人和港人的信心;信心不足,勉強要落實逃犯移交,把嫌疑犯從一個優良法治之區(香港)移送到法制落後之地,怎不令人膽顫心寒!

法律界提出了不同方案,例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提出移交逃犯應只限於引渡最嚴重罪行,確保只在罕有例外情況下才被移交。公民黨黨魁、本身也是大律師的楊岳橋則建議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審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謀殺、誤殺或意圖謀殺的案件。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修訂《逃犯條例》,應增加3項門檻:1、要求提出移交申請地區必須簽訂及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申請地區必須達到公約最低刑事程序保障(ICCPR);3、移交個案不可違反香港人權法例。

這些建議合情合理,而且相當專業,但政府為了能盡快完成修訂,相信不會接受法律界的意見,因為一旦接受,政府提交的建議方案必須動手術大改,肯定不能在本立法年度內完成所有程序。

大陸經常強調要維護國家安全、香港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回歸以來,總有一股力量時時刻刻都在「敦促」香港要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包括為23條立法,不容有失。中央在香港已部署駐軍,也有大批內地國安和情報人員在港活動,配合大陸的經貿、金融、宣傳、社會工作等龐大系統,無孔不入,國家安全系數應該極高,何須經常要特區政府再做一些力所不能及的艱難任務!

政治讓特區政府焦頭爛額

《逃犯條例》修訂是本屆政府的分水嶺,特首林鄭月娥上任之初累積的政治資本已經輸得八八九九,往後的施政將會阻力重重,她上任時訂下的房屋、創科等鴻圖大計,到底還有沒有足夠政治能量推動落實,令人懷疑。

每屆特區政府不管開局如何良好,一旦碰上政治議題就會焦頭爛額,由盛轉衰,最後連經濟民生工作也交不出成績,這也許就是特區政府和香港人的宿命!

——節錄自六月份《信報財經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