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香港法官可獨立判案
2020年1月20日

回歸二十多年,香港因法律解釋引發的政治風波不斷,特區首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接受本刊專訪時坦承,問題根源在於中港兩地實行兩套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彼此有許多不理解對方之處,許多香港人對《基本法》存在四大誤區。不過,她同時強調香港法治沒有因此倒退,司法獨立仍然穩固。

近日「香港法治已死」的言論甚囂塵上。事緣,港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後,高等法院裁定違反《基本法》,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隨即公開批評指出,香港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對人大的表態,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公開表示感到震驚。

人大表達立場非首次

被問到這一敏感的爭議,梁愛詩冷靜反問:「人大對我們的法律制度有質疑,是否第一次呢?」

身為特區首位律政司司長、現任全國人大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受訪時指出,2001年的莊豐源案,香港上訴法庭裁定在港出生的「雙非」中國籍嬰兒擁有居港權,同樣惹來時任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喬曉陽公開批評,指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但是最終人大常委並沒有進行釋法。

梁稱,法院對莊案的判決是基於對《基本法》文字的解釋,但這與當年籌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報告和理解不一樣,「法院明顯是錯的」。她續指,人大常委會當年之所以不「釋法」,是因為1999年吳嘉玲案的釋法已引起社會巨大爭議,擔心短期內再次釋法,會打擊終審法院的權威。

從莊案的經驗,她認為「人大法工委發聲是它的責任所在,但不等於它決定採取什麼行動」。她表示,根據中國憲法第三章第67條,人大常委會有責任監督憲法的實施,而《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按憲法第31條而制定,因此人大表達立場無可厚非。至於之後人大會否釋法,她表示不想評論,亦不作揣測。

關於《緊急法》是否違憲,她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60條,特區成立時,人大常委已經決定了哪些香港原有法例可以及不可以繼續被採用,而《緊急條例》是其中一個已被採用的,法庭不應該質疑。她亦提出,在判詞中,法院對於《緊急條例》中關乎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的問題,並沒有作出裁斷。

有人認為人大法工委的言論會為香港法院增添壓力,梁並不認同:「我們的法官,完全可以獨立去判案,人大法工委的言論不等同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對法院沒有約束力。」

法工委言論無約束力

畢竟,香港的司法獨立是受制度保障的:一、《基本法》第85條寫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二、《基本法》第88條規定,特區法官的挑選,會經一個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委員會由九人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主席,律政司司長為成員,另外由行政長官委任另外七名成員:兩名法官、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代表各一名及三名業外人士。9票當中,要最少取得7票支持才能通過決議,行政長官只可以拒絕委任被提名的人,不能委任他自己提出的人。

三、法官一經委任及通過試用期,根據《基本法》第89條,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啟動罷免程序,即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獨立調查,證明屬實,才可處分或罷免。

外籍法官不影響專業

這二十多年來,圍繞《基本法》的爭議沒完沒了,其中回歸初期挑戰巨大,例如臨時立法會、居港權問題等,梁愛詩身經百戰,香港五次釋法中,有三次發生於其任內〔見頁22表〕。她認為,爭拗的根源在於兩地法律制度不同,內地實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香港實施普通法制度,「兩地法律界都有許多不理解對方的地方」。

例如,內地學者不時質疑香港「洋人」法官太多,梁愛詩反駁,《基本法》第92條寫明特區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她又指出,許多人並不知道「港人治港」,其實不包括法官,《基本法》第3條說特區的行政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而第90條亦只規定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他司法人員不在此限。

這個憲制設計,有歷史因由:1990年《基本法》通過時,當時香港差不多一半的法官都是外國人,如果只有中國公民才能夠擔任,就要開除很多法官,大家會對司法機構失去信心,因此就決定讓他們繼續留任,日後也可從其他司法管轄區聘請。

有些人認為,外國人為何要効忠於中國?可是法官在就職時,需要宣誓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行政區,但他們仍能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去判案。

至於回歸後外籍法官比例減少,她解釋不是因為歧視,而是香港大學內的法律系畢業生持續增加,如兩人能力相當,自然優先選擇一位懂中文的應徵者。她說,挑選法官應看三方面:一、法律學識;二、推理能力;三、當法官的特質。具備這些條件,不管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合當法官。

——節錄自1月號《信報財經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