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視權威闖大禍 港官應為港人多發聲
2019年8月16日

撰文:丁望 當代中國史專家

西方的公共治理學說,或是中國歷史文化中的論政之道,都有多聞、慎思、察眾疑和釋疑惑的述評。

儒家經典《中庸》謂:「戒慎乎其所不睹」;《後漢書.馮衍列傳》曰:「凡患生於所忽,禍發於細微」。這些給後人的「溫馨提示」,恰如《老子》言:「慎終如始」(第64章),重墨於「慎」。

社會大覺醒 糾結難緩解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動提出修訂的《逃犯條例》(下稱「送中案」), 引起民間社會(公民、市民社會)的大覺醒,觸發持續、大規模的社會抗爭,官民糾結難以緩解。

其因之一,就是「慎」的缺失:未深入了解和探討社會脈搏、民意走向、「送中案」的政治風險;更未正視港人對「送中案」的諸多疑慮,特別是對人權保障的困惑;法律、政策解說的能力弱,以致無法釋眾疑,加深了民怨。

角色兩重性 護兩制邊界

九七主權轉移後的香港特區主要官員,多為英國殖民地時代的公務員。英治時代,在英國老闆主導決策之下,他們分擔執行之責。他們的英語好,熟悉英國歷史和政制,多半又有港大畢業的資格。這些優勢,令他們的官場之路暢順。

1997年7月1日後,港官的權力來源改變,角色也有變化。行政長官既負責特區政府的決策,也承擔施政之責。在「一國兩制」框架之下,政體和權力來源改變,港官單靠英語和英國知識並不足夠,應盡可能多涉獵紅朝史和中共黨史(1921-),乃至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共運史)。在熟悉歷史大輪廓之下,對「一黨領導」體制、兩制的實際差異有更多的認知,有助於提升相關政策的解說能力。

大傾斜之弊 港人失信心

近期的「送中案」風波,暴露港官未拿捏角色的分際,有過分傾斜之弊;角色不對稱,忽略了港人的利益,未對港人盡責,積聚了民怨。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7月9日發表文章,稱行政長官「過度側重」中央政府,勸她「必須為港人多發聲」。

然而,「送中案」風波暴露港官的中國知識偏弱,對紅朝史、中共黨史的了解遠遠不足,對紅朝的法律、司法並不熟悉。這方面的弱點,令港官的政策解說能力偏弱,不能建立公信力、令民眾信服。

這次港官草擬、解說「送中案」,引起港人最大的困惑,是原來的「防火牆」將消失,被疑為「逃犯」者(下稱疑犯)移送紅朝審判,能否獲得法律應有的權利?基本人權受到有效保障?是許多港人的疑問,港官卻未能釋眾疑,從而建立解說法律的公信力。

港官解釋疑犯被移交,有5項「人權保障」:無罪推定,公開審訊,可聘律師、家屬可探視,不強迫認罪,有上訴權。

港官的解說,有三要點:一、 這5項將獲接收移交一方的承諾,寫入雙方的協議中;二、港方只接受中央機關的移交請求,所謂中央機關是指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三、移交後,港方會監察、跟進承諾的執行(大意)。

港官的「假想」,實無法真正確保法定的人權保障。其因之一,涉及移交的兩方中,港方是律政司,按「一國屋簷」下的官本位折算,是副省級(副部級)機關;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則是副國級,最高檢察長、最高法院院長是行政3-4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港方移交疑犯之後,並沒有職權去監察更高級的機關;「送中」後,港方不可能有效地「跟進」什麼。

有白條現象 司法不獨立

更為重要的,是紅朝並未進入真正的法治軌道。當權者制訂了許多法律,叫喊「依法治國」口號,並不等於社會有法治。這正是香港特區與紅朝最大的兩制差異。
許多關於民權保障的法律條款,經常成為無實際效力的白條。這種「白條現象」和司法不獨立,是「一黨領導」體制的「特色」之一。

港官提到的5項「人權保障」, 早就列明於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例如「無罪推定」,是刑訴法的規範,據2012年第2次修正本第12條,未經法院依據法律裁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香港實施的《基本法》第87條也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同是「無罪推定」的規範,兩地的執行卻截然不同。

在紅朝,被公安局拘押的疑犯,未經檢察院批准逮捕,更未經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和定刑,往往就被捉去遊街示眾,或被強制穿囚衣在電視上說「認罪」和「悔罪」。這是刑訴法第50條、最高法院文件(法發〔2015〕3號)不容許的強制措施。有政協委員、法學家呼籲應予取消。

至於疑犯被拘押後不依法通知家屬以致「失聯」,或長期關押而無下文,更成為「平常事」。

由於香港、外國傳媒的揭露或「再現場景」,許多港人對紅朝的法律、司法實況有所了解。令人遺憾的,港官解說「送中案」時,竟說紅朝「司法獨立程度高」。他列舉公信力偏低的一種指數,稱在140個被評估者中,紅中(紅色中國、紅朝)排45,是「最高的首三分之一」。這樣的「舉例」,受到香港法律界的質疑。

社會缺法治  指數排位低

衡量法治程度的全球指數,援引最多的是世界正義工程的全球法治指數(Rule of Law Index),這是公信力高的全球法治指標。

在2018年度126個評估的經濟實體中,紅中排82位,遠低於華人聚居地香港(16位)和新加坡(13位),台灣未列入評估。

在全球法治指數中的分類項目,紅中排名更低。其中,基本人權(人權保障)項,排121位(倒數6);政府權力制約項,排119(倒數8)。

在自由類的指數中,紅中亦在低端。在全球自由調查報告(自由之家),2018年實況評估的209個經濟實體中,紅中排189,低於台灣(26)、香港(110)、新加坡(122)。

自由類指數  在低端序列

在全球新聞自由指數(無國界記者)中,紅中在180個經濟實體中排177位(倒數4),遠低於台灣(42)、香港(73),也低於新加坡(151)。

在全球經濟自由指數(傳統基金會),紅中在180個經濟實體中排100位(香港1,新加坡2,台灣10)。

港官如果能多吸收紅朝知識,了解其司法弊端,對全球相關指數有比較研究,又能正視港人對紅朝司法缺乏信心,便可評估主動提出「送中案」的政治風險。不了解實況又自以為絕對正確、權威,「送中案」便闖下大禍。

——節錄自八月份《信報財經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