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鄭雲風 本刊記者
繼「鐵甲奇俠」、「電音之王」之後,今年SpaceX行政總裁Elon Musk再有新稱號—「火星之王」(Imperator of Mars)。
這個頭銜並非空穴來風。去年有網民發現,SpaceX於「星鏈計劃」(Starlink)的服務條款宣稱,火星屬於「自由星球」,若然透過SpaceX的星艦(Starship)或其他殖民飛船移民火星,將不受地球政府法律約束。消息一出,旋即引來大眾熱議。
「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不是完全正確。」港大法律學院系主任趙雲自1998年開始研究太空法,是這個領域的亞洲先驅。他接受本刊專訪時指出,基於《外太空條約》,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外太空(包括火星)宣稱主權,因此地球法律不適用,「但在一國航天器內的空間,該國仍有管轄和控制權。」
情況有如於A國註冊的飛機或船舶,會受到A國法律管轄。
值得留意是,目前太空法不似航空法和海洋法完善,只有國際太空站(ISS)明確協議出各國管轄權,惟趙雲「不排除未來在航太運輸會有類似的規定」。按此推斷,將來不論是飛行途中,抑或到達火星,只要身於A國航天器之內,A國法律亦有機會適用。
以2019年史上首宗「太空犯罪」為例,美藉太空人麥克林於ISS工作時,因駭入分居伴侶的銀行賬戶,遭到美國太空總署調查。這宗案件雖然在外太空發生,但根據ISS協議,各國對太空站內的國民,仍然享有刑事管轄權,意味這位美藉當事人,最終需要按美國法律處理。
太空也有「依法管治」?翻查資料,原來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世紀六十年代。
太空法的誕生
1957年,蘇聯發射了人類第一顆人造衞星「史普尼克1號」,揭開世界兩大航天強權太空競賽的序幕。如何管理、分配太空資源,成為全球當務之急。「聯合國動作很快,1958年已成立專門的臨時機構,一年後更變成永久」。
這個機構名為「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員會」(COPUOS),負責處理探索外太空時的法律問題,成員包括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日本等。1967年至1984年期間,不足二十年,委員會一共通過5項決議,主要規範項目包括太空主權、航天員救援、登記發射物體,以及賠償責任等等(見表)。
5項決議得以坐上「直通快車」,他解釋有兩個主要原因:一、公約提及的大多是原則,「沒有具體、細緻的規範」,較易得到各國接受;二、當年太空發展方興未艾,公約主要考慮國家安全、發展策略,而非規範私人企業的商業活動。
從微觀角度分析,趙雲形容公約也是一種「互相交換需求」。例如當時美、蘇憂慮太空人返航途中出意外,屆時需要別國協助救援,遂提出《營救協定》;同一時間,其他國家擔憂衞星跌落時帶來破壞,因此需要《責任公約》。
無論如何,公約的確有助化解爭議。1978年,一顆蘇聯衞星在加拿大墜毀,機上帶有的核廢料污染四周環境,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蘇聯賠償300萬美元了事。然而遺憾的是,隨着愈來愈多太空商機誕生,各國競爭漸趨激烈。
自1984年《月球公約》生效後,全球再難以達成具約束力的新公約,「因為參與的國家愈來愈多,各自有本身的利益。」他坦言,「現在出現新的挑戰與問題,很難在舊公約中找答案」。
趙雲盤點幾個存在較大爭議的例子。首先是衞星交易。天上衞星多不勝數,來到商業時代,買賣衞星自然不過。不過,當年公約並沒有考慮到在軌交付衞星,意味就算賣方交出控制權給買方,由於法律上屬於發射國,萬一發生意外仍要負責,「這樣很不合理」。
——節錄自《信報財經月刊》5月號